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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颁布日期:201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提升效能。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目标,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相统筹,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科学界定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范围,合理划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衔接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的城市管理体系。

          (三)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注重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又着力推动构建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新体制、新机制,加快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园林绿化部门行使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林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除外)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调整工作以及下放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于行政处罚权划转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二)2017年12月31日前,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各自执法机构整合以及下放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上述方案确定后3个月内完成各自执法机构整合以及下放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处罚权在部门内部集中行使、在市区两级合理配置。

          (三)根据国家及本市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进程,适时将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水务部门行使的城市节水、给排水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调整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本决定适时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与划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法制等部门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权划转工作进度安排,及时调整行政处罚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协作,确保按照既定的步骤和时限完成此次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任务。各区政府要参照本决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区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行政处罚权划转期间,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为各项工作衔接的主责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权划转期间及划转后部门间工作衔接规则》,主动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工作交接,于行政处罚权划转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行政处罚权划转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执法空档。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指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协调解决行政处罚权划转期间和划转后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落实行政处罚权划转工作消极迟缓、推诿扯皮、影响整体改革进程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

          行政处罚权划转期间及划转后部门间工作衔接规则

          为切实做好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关于行政处罚权划转期间部门间工作衔接

          行政处罚权划转期间,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为各项工作衔接的主责部门,要主动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工作交接,于行政处罚权划转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一)关于行政处罚权划转及执法人员、执法装备交接

          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求,主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抓紧完成行政处罚权划转及执法人员、执法装备交接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完成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接收以及执法人员资格确认、执法证件换发、执法岗位核定、执法装备标识更换等工作。执法车辆标识更换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使用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划转的执法车辆,开展与该车辆标识相应的执法活动。执法证件换发前,划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持原执法证件、按照相应的执法类别开展执法活动。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原因致使行政处罚权未按期划转,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未按期交接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因致使行政处罚权未按期划转,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未按期交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二)关于制度规范及档案交接

          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要主动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档案、监管台账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全市统一的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和执法裁量基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制度规范建设,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原因致使制度规范及档案未按期交接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因致使制度规范及档案未按期交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三)关于行政执法案件交接

          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仍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按照原条件、原程序、原文书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并由其做好卷宗归档和保管工作;未作出行政决定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原因影响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或者致使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因影响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或者致使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四)关于投诉、举报案件交接

          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投诉案件仍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负责受理并依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且与划出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要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相关的举报案件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仍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办结;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原因致使投诉案件未及时办理、举报案件未及时移送或者办结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因致使举报案件未及时接收、办理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扩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五)关于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交接

          与划转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已经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向公安机关履行案件移送手续的,仍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已经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仍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办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且未向公安机关履行案件移送手续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将案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并向公安机关履行案件移送手续。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原因致使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因致使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罚权划转后部门间工作衔接

          (一)关于执法统筹与保障

          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对本领域内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具有统筹职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具有执法保障职责。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统筹不当造成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脱节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保障不力造成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脱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二)关于案件移送会商

          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对市场主体资格资质开展行政检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线索需要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处的,要主动将线索及证据材料完整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需要提请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依法撤销、撤回许可或注销市场主体资格资质的,要主动向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移送证据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并提请作出行政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格资质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邀请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共同会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还要提请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拟定接管方案,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要予以配合并做好衔接工作。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未履行违法线索移送职责或重大处罚会商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履行提请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依法撤销、撤回许可或注销市场主体资格的职责以及未按照本规则履行重大处罚会商职责,致使管理与执法脱节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三)关于信息共享

          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要主动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管理信息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享共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将执法信息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共享共用。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提出核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的请求,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不得拒绝,并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供核实信息。因行政管理需要,需核验市场主体相关执法信息的,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有权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信息核实请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拒绝,并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供核实信息。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上述协助、配合义务转嫁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拒绝提供协助或者拖延履行协助义务、转嫁协助配合责任而产生不利后果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拒绝提供协助或者拖延履行协助义务、转嫁协助配合责任而产生不利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责任。

          (四)关于专业技术协助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书面提出技术检验、技术鉴定、专业评估等技术支持请求的,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不得拒绝,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协助。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具备技术支持能力的,要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服务并出具技术意见;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具备技术支持能力的,要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技术支持资质条件的单位名录。

          由于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不提供协助或者拖延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利后果的,由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承担责任。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涉及法定职权争议的,及时提请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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